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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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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5472645
本人自2010.7.5进入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5000元,大小星期,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每天工作时间7小时,其他工资部分按公司的规定和绩效发放。但公司不给本人一份劳动合同,索要劳动合同说丢了让本人重新签一份不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被本人拒绝。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的劳动报酬;未按实际工资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不给本人劳动合同;不给工资条,不提供年休假及不缴纳公积金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被迫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8月27日提前通知公司本人最迟工作到2017年9月1日,并要求公司安排人进行交接,公司已于17年9月1日上午安排门卫不让我进入生产岗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及补社保和工资不足额部分及公积金。
2017年09月23日
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9009213 13439659246
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而被迫解除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7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