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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解聘

[已解答]
1人同问
小易
毕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你一个问题。
今年四月我刚换了一家公司,刚进公司第一天公司就让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在上周五人事经理和我说:“你在这里工作已经有两个多月了,但你们部门领导说你不太适应这份工作,达不到他们期望的要求,所以公司将和你解除合同。”又说了许多好话,但他们的意思就是让我静静地离开公司,不要告诉同事,同事问起说是我自己要求离职的,他的意思是怕我丢脸,但我觉得不是的,最后又让我填什么表格,让我当时就签,我没答应,我说等周一再签。我原来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由于这家公司要了我,我才离开原来公司的,没想到现在什么工作都没了。公司以不适应这份公司解聘我合法吗?

2012年07月01日
毕振洲
毕振洲律师
法律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此的证明并非口述不符合,需要有详细的录用条件以及不符合的证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公司将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责任。
2012年08月02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