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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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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旺
我们一个员工是我们外包员工,2021年6月30日被甲方退回我公司。员工个人情况是这样的:2019年1月5日与我们签订第一次合同,合同期两年。2021年1月5日签订第二次合同。
我想问以下问题?
1,该员工我们补偿时间是可以把试用期时间不计算吗?
2,我们补偿金算平均工资,是算员工的基本工资吗?员工的福利,奖金,绩效都可以不算吗?
3,目前我们已经对员工进行了两次二次安置,一次员工不满意新工作薪资,一次员工没有通过新工作的试岗考核。请问我们一定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吗?
2021年08月13日
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9009213 13439659246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试用期开始一般也意味着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应该算入工作年限内。
2、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首先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这个最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除非劳动者提出辞职,或者是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否则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解除均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2021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