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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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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珏
我于今年2月底从原单位辞职,合同期应该是5月底,我在离职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公司最后也同意了,但没有说具体的违约责任,在离职后也就是3月初去公司办理手续,公司以我未完成合同期,并且按公司和我签定的合同扣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请问,如果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是不是还属于违约,合同规定交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合理吗?
2005年03月1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合理的
2005年03月10日
问题标签: 工资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