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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quan
三年前,我开始在一家上海的合资企业驻郑州的办事处工作,劳动合同上写了固定的工作地点在郑州,现在公司决定搬到从郑州上海,而我们于去年的12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国培训的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出资我们到德国培训两个星期回报是在公司服务一年的承诺,否则一年之内提出辞职我们将赔偿三个月的工资给公司。我们是去年11月出去12月初就回来了。也就是服务的期限是到今年年底了。
现在公司的搬迁是我们最大的原因,我们不可能去上海,都成家在郑州了,为此公司现在已经拖欠我们两个月工资了,并且以培训合同为要挟,如果不去上海将会扣押我们的工资做为赔偿,但是我们均未提出辞职。
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以这两条有权提出解除培训合同,而不必负赔偿责任?公司是否应该归还我们的工资?
我个人认为即使需要赔偿也应该分清楚工资是工资,赔偿是赔偿的。他们根本无权扣压我们的工资的。
急盼回复,谢谢!
2006年06月08日
杨东升
你理解非常对的,你到劳动局投诉
2006年06月09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