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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服务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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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生
您好:我是2004年大学生,毕业后进了北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后被分配到其下属的单位,与其签了5年的工作合同,并落了户口,合同规定一年见习期,服务期为四年,若在服务期内违约则支付4万元违约金,以后,每满一年服务期,违约金减一万。04年该企业进行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但今年企业与我们签订新合同时又把服务期那一条加上,请问这是否合法?北京市是否有此类规定?
2005年03月1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当然可以 拒绝的
2005年03月17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违约金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