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njz
- 杨律师:您好!
我昨天刚刚向你咨询过,可能我没有讲完整。现在我把所有情况向您介绍一下。
本人就职于江苏省电信公司下属一市级电信分公司。今年7月,市公司在省公司的安排下进行薪酬改革。以待岗等为要挟,要求所有技术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只规定的乙方的义务,而对于甲方的义务一字未提。同时,要求职工提前6 个月与公司协商,满6个月才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否则赔偿10万元。在此6个月内,公司可以任意调整本人工作岗位,更改劳动中的相关事项。
但是,在公司里并没有指明什么是保密的,什么是不保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保密程序。我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中也没有任何可以被称为企业秘密的内容,所有的资料都可以公开,不会对企业有任何伤害。
企业此举完全是为了阻碍员工的正当辞职,并不是为了保护所谓企业秘密。
而且,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保密费。
目前,本人已经正式辞职。
请问:
1、如果企业事实上是在侵犯职工的权利,如何证明?
2、该协议中6个月脱密期限中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如果,6个月中企业违反劳动法,职工是否再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3、公司以本人辞职为由更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我对新的劳动合同不同意如何?
4、如果我以企业曾经违反劳动法,多次延长本人工作时间,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调休为由,是否可以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不必等到六个月后?
-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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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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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