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
- 张律师,您好,我是2007年的一个本科毕业生。大三的时候,因为成绩比较突出,被某国企招为储备人员,并签订了一个有效期为一年的(2006年九月至2007年九月)培养协议,单位为我们每个人交了28800元的培训费。并在2007年上半年签订个人、学校、单位的三方协议。2007年7月份毕业后,我们毕业后继续在学校培训,至9月份进入工厂,期间我们一直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某种原因,10月份我回学校考研,单位坚持要我归还28800元培训费、3000元违约金以及7、8、9三个月工资7200元,才肯把我的户口和档案归还我。张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单位的要求合理吗?谢谢您!
- 2008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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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双方就培训费问题如何约定的?
- 2008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