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国顺
- 我大哥是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修建石垭隧道工程的民工,从2003年一月开始工作至今, 2004年8月14日下午5点半下班,连续工作了2个班次,约十个小时,下班在食堂吃完饭于6点左右回工棚,正准备回家,其妻来了,遂为其妻(精神病患者)煮饭,到自来水管边接水,他是背向渠道,面向水管蹲着的,(水管在离渠道边30-50厘米左右,渠道内正在通水,水流湍急,渠道边没有任何防护设备,)不慎滑入渠中,被水冲走,(当时大概6点过5分左右)工程处负责人和民工沿渠想救助,但水流太急,他们并没有下水救助。他们马上报警,报保险公司,并通知沿途各电站打捞尸体,亦通知其家属到场,作了解释工作,并未说如何解决,只说等打捞到尸体后再说。我咨询过都说不是工伤,请问属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如果属于,工程处有责任吗?我大哥是否也有过错?如果工程处有责任,那么他们该怎样赔偿?赔偿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 2004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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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的,请找当地律师咨询为好,这对于你更有利
- 2004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