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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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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定的合同是09年到期,其中约定每月20日发工资,但08年2月推迟到22号发的,能否根据《合同法》“及时足额发劳动报酬”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赔偿?
还有单位实行综合工作制,夜班的工作时间是17:00到第二天的7:00有14个小时,甚至在08年1月21让我们从17:00工作到12:00连续工作2 0个小时,已经投诉到我市的劳动监察部门,但现在也每有结论,这是否可作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赔偿
2008年03月12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该问题已答复,敬请不要重复发贴,谢谢合作。
2008年03月13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