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nya-sslu
- 我于本月9号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复24号结算,但13号公司通知我,从13号起放假不用上班,到24号才回去结算,期间算我请假不予核算工资,我要求公司13号结算,但公司不同意,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 200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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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你应该继续工作一个月,用人单位也应多发一个月工资,你们双方都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如有不明请联络本人
- 200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