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秀荣
-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医生,我于1997年与单位签了3年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再续签合同,但一直在该单位服务,1999年因业务需要单位派我业务进修半年之后继续在单位服务,五年后??06年3月我离职到南方工作,工作调动时单位不给人事关系,直到07年7月单位同意放人却要我交2万,其中包括5年前的进修费用和进修期间的工资和保险等,请问这钱合理么,我怎么办?谢谢百忙给与回复。
- 2007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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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因出差耽搁。您提到的问题实际上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届满。以后未续约的时间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样的话,单位没有理由向您主张您所述的要求。
- 2007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