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达
- 情况:用人单位5月17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只给了我一个复印件。在10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上却编造说:“并没有解除过与我的劳动合同,不承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的存在。说我是自动离厂的,厂对我特别宽容,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理,随时欢迎我回厂上班。”
问题:厂说我是自己离厂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厂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对吗?理由是什么
-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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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锦虹
- 依据<关于证据若干规定>, 要原件才会有法律效力, 据你的情况, 现已不可能拿原件.你可以与对方谈及并录下确定你的合同是有被解除的谈话内容也可以做为证据.
- 20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