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yourcells
- 你好。
我2003年2月入职,2010年12月从原公司离职,离职时发现公司少缴了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但是上个周末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养老保险投诉,得到说法是这样的:养老保险,只能补缴从2010年4月到2010年12月间的少缴纳部分,说是新规定而且即使到法院起诉,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很难调解成功,都要走法律程序,需要所有年份的劳动合同,可是我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他们说不予受理。
问题是:
1.养老保险到底能补缴多少?2003年之后到现在的能否都补缴上?如果不能补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现金赔偿应缴部分?
2.讨要公积金,如果我的劳动合同不全,只有其中几年的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仲裁或者上法院这些材料充分么?另外,我还有银行出具的带有工资发放字样的明细单子作为收入证明。
- 201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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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鉴于目前各地政策不同,故只能按当地政策执行。
- 2011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