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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还我公道?

[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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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
陈律师:
您好!
我有一事想咨询,还盼望您百忙中能抽空邮件回复!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工厂的普通劳务工,
当初招进工厂时,主管人员说好,试用期一个月,按时计费。转正后另行计算。
而当我工作5天后,主管人员又提议让我延长7天的试用期,请问他这种做法合法吗?
并且他还说:如果有需要的话,还要延长到一个月观察期,如果在这期间或走,或留都不会结工资。请问他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来说,算做什么?
当初他招人时,并没有这么说过,而现在他又不承认,反而说他有说过。请问他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欺骗?试想,如果他真有说过,这样不公平的待遇,我会去进吗?
他说一切是我自愿,我提出辞工,他不给结工资。还说,如果去告,奉陪到底,老板有的是钱,……难道法律就真的不能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吗?国家领导人不是说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还有就是法官可不可以受理“钱少的官司”?
再有就是,如果在试用期内,我想走的话,怎么样才能拿到自己的那一份应得的工资?
2006年04月24日
陈殿生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也是要支付工资的,如果单位不付工资你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006年04月24日
问题标签: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