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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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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guojunhao
【问题内容】:97年6月29日我大学毕业分配到振华集团宇光电工厂,签了五年劳动合同。岗位施工员。2002年6月合同期满。 2001年6月我患上了乙型肝炎(医院检察),我休息了5个月。2001年11月宇光厂催我回去上班,但没安排任何工作岗位。 2002年5月,宇光厂未与我协商强行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将我调入振华酒店(原属宇光厂下属),我提出有传染病不适应在此工作。我不同意,酒店知道情况后也没安排我岗位且按待岗待遇给我发工资。2002年5月至12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违反了国家《传染病防治法》 2002年12月,宇光厂和我终止劳动合同,(酒店已是独立法人)这时我提出签劳动合同,酒店也未和我签劳动合同,于2003年2月以我旷工为由将我除名。2003年5月我才知道被除名,已超过了60天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2003年6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律师: 1我能否就宇光厂逾期6个月终止劳动合同认定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请求经济补偿,又能得到哪些赔偿?按几年赔偿?在岗期(1997-6-29至2002-12-18)。能否按合同期满、医疗期尚未满,公司解除合同请求经济补偿?能否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 2能否要求酒店收回除名通知(因无岗位无工可旷,旷工不成立),补签劳动合同及待岗协议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要求补发待岗工资?
3如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具体岗位,但因为生病回来以后,单位不在合同期间安排岗位,是否属于变更合同内容,是否能得到赔偿?有违约金吗?

因为酒店除名没有书面提前30天通知我,也没有通过媒体申明,所以我“五一”后才知道,已超过了60天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单位给我调岗要看你生病回来后能胜任以前的工作,并且调岗非因为工作所需,还设有此岗位,只是有其它人兼职。
2003年06月2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咨询当地律师,这样对于你更好。
200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