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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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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语
杨律师:你好,我是用人单位去年招近来的应届毕业生,户口是公司的集体户口。2004年07月17日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写的是按标准提供劳动条件,但单位规定:每天上班8个小时,每周上六天班。周六的上班是正常上班时间,没有任何加班费。我现在想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理由辞职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约定条款上写:三年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在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前提下是否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以我不交违约不给我办理相关手续的话,我该怎么办呢?申请仲裁的时候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工资和赔偿金吗?
2005年05月2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要求工资,不给你就离开并且投诉
200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