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豆豆
- 陈律师:
您好!
我是证券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是每年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18我的劳动合同到期.而3.17至4.6日我请假在医院做试管婴儿.也就没有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4月份通知我与其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我真正做试管婴儿是在3.28日.在合同终止日期后.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在<劳动法>上有一条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求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希望陈律师的指点!期待您的答复!谢谢您!祝顺利!
- 200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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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你所在单位在你劳动合同到期时没有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而于4月份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你单位与你继续以原来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现在提出终止应是单位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即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单位应给你补偿.
- 200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