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芳
- 杨律师您好,我的父亲是一名企业的老职工,97年6月的时候因为犯了一点错误被判了3年徒刑缓期5年执行,单位与之解除了劳务合同,但是缓刑期间单位每月仍给他发生活费,由于表现好,他与2002年9月恢复了自由身份,单位也重新与其签定了劳务合同,由于缓刑期间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单位去续缴养老保险的时候,劳动厅说原来缴的养老保险不算,只有从2002年9月重新开始缴起,那样在我父亲60岁退休的时候(还有3年),由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不能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只能按从2002年9月算起一次性退给其一部分养老保险金.我想问一下这个合理吗?养老保险不是一个终身的户头吗?怎么可以不算,国家对缓刑人员的养老保险有没有什么政策和法规作出明文规定,我父亲的养老保险应该怎样才能和以前连续起来,请您给我指点一下,谢谢!祝工作顺利!
- 2004年02月23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告社保中心
- 2004年02月24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告社保中心
- 2004年02月24日

- 刘芳
- 您能说具体一点吗?我想知道的多一点.我的父亲的养老保险到底应该怎样办.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