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林
- 2006年3月初,我开始为一家公司做设计工作,由于种种原因,直到6月28号,才以个人名义和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设计工作一直没有中断,设计过程中因为对方人事调整致使一些工作不够有效,所以我提出一些建议,但是10月14号,突然接到对方的电话通知合同中止,因为是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所以我要求付费,11月22号,对方答复:以我的设计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为由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表示他们已经找到另外的合作方,并且说我的那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这样吗?而且合同上没有注明如果中止合同应该怎样付费,那我现在应该找哪里解决这个问题呢?
- 2006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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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这个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不适用劳动法的
- 2006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