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吴
- 律师,您好:
我是2003年4月毕业的外地研究生,应聘到北京一家软件集团。当时应聘时,招聘方是以集团的名义招聘的,可是到了集团后,又把我分到下面的子公司工作,工作安排、薪金待遇由子公司负责,我的档案却在集团管理。
由于招聘时,招聘方以集团名义招聘、待遇和工资涨幅情况是集团名义订的(口头宣讲的)。可是我工作所在的公司确没有达到当时招聘人员口头许诺的条件,而且子公司的发展、工作气氛也不理想,所以想跳槽。
但跳槽时,就算子公司在我交接工作完成后答应我走,集团却不答应让我走。当时只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与集团没签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接收聘用合同》,上面限制我工作期限为三年,如违约要交纳“外地生源进京占用户口指标的5万元”。
现在,我不知道集团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我很急,不知该怎么办,恳请律师指点指点。
十分感谢!!!
- 200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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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 200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