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ange
- 您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旷工近30天都没有上班,公司发通知书要求其上班,结果他说他不来上班了,说将工资结清,以及补偿二个月的工资补偿金,理由是因为公司和他签订的合同到期,结果没有进行补签,他可以随时离开,但公司必须补偿二个月的工资给他,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盼回复!
- 200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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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如果员工离开的时间是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的话说明员工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关系从员工离开之日起中止,而中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离开的时间是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的行为是旷工行为,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动离开并以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200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