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宋春红
- 史律师:您好!我是某品牌手机的广东梅州负责人.现公司因亏损要裁减人员。我在去年三月与公司签有一年合同,但当时因合同要公司盖章故一并寄回公司后并没有寄回给我。(当时公司总部在上海),但仍有保存入职后的上海寄回的工资单,里面内容包含职位及金额。继续工作至今,今年三月任职城市经理。但同等职位的同事在今年六月都签了合同,我却没有得到通知。向直接领导询问却说给我同等职位只是一种头衔方便工作,其实不算编制内员工。其当时并没有向我说明。而我报销费用的表格中也显示是编制内员工。现在我在该公司有两年的工作时间,可到最后我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合同到期未续但仍工作且工作性质一直没变就不算了吗?请问公司这样做全理吗?
- 200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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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以实际行为表示继续履行,则视为原合同继续生效,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补偿,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 200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