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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社保问题

[已解答]
1人同问
燕子
1、请教:从2007年起,至今,先后在同一个老板下边的多个公司调动,直到2011年年初,因有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几年都未有合同及社保;现在因新来的领导想安排自己的人员,所以受到排挤;基于此种情况,如果公司要求辞职的话,个人是否可以要求2007至2010年之前的其他两家公司给补交社保,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说明:现在个人无法提供之前几个公司工作的书面证据,但有证明人,也可以查询公司的记账凭证,可以证明在这几个公司的工作情况。这几个公司现在都在一个楼层办公,所有的法人都是同一个人。)
2012年05月08日
强禺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可以主张补缴社保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一年的保护时效,即应该是2008年2月至12月31日之间11个月的额度,如果时间距离2008年12月31日已逾一年,则很可能被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请求。
201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