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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届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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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
律师您好:
我是今年应届毕业设计生,毕业时签劳动合同,签三年,办户口.我得知违约金要三万,如果我不签的话显然得不到工作.

我查了资料,说合同新规:单位不能随便定违约金.资料链接:http://202.207.120.87/~jyzd/bencandy.php?fid=14&id=139

我请问:如果我签劳动合同之后,将来因个人原因要违约,可否申请"合同上公司随便定违约金不合法",然后不用交违约金? 如果不行,除了下面这个案例采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外,可否还有其他解决办法.毕竟拉不下面子跟老东家打官司.

现在上海已经有这样的个案:小殷是一名外地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三年的协议。此后,公司为他办理了上海户口。一年后,小殷辞职。公司以落实户口是公司的特殊待遇为由,要求小殷支付违约金2.1万元。小殷不服,将“老东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小殷的诉请,判定小殷不必支付违约金。资料链接:http://www.chinahr.com/news/news.asp?newid=200604180005&channelid=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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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新规:单位不能随便定违约金
[ 录入者:ndf000 | 时间:2005-12-31 19:31:10 | 作者: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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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单位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能设定违约金: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受聘人员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目前绝大多数的违约金设定是建立在前一个条件上。问题是,一些单位对服务期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对的。  
《办法》规定,单位只能对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实际情况中,一些单位把招聘成本,如车马费、刊登广告等费用定义为“出资招聘”,由此限定受聘人员的服务期。  

《解释》对单位出资招聘的明确定义是:单位出资招聘所称的“出资”,是指依据受聘人员与其原单位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而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招聘。也就是说,单位原本的招聘成本,比如车马费、广告费等不属于“出资”。典型的出资招聘,如一些单位为聘用的职工提供住房,或者帮其支付违约金等。

《解释》还规定,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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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大学生不必支付违约金

  小殷是一名外地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三年的协议。此后,公司为他办理了上海户口。一年后,小殷辞职。公司以落实户口是公司的特殊待遇为由,要求小殷支付违约金2.1万元。小殷不服,将“老东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小殷的诉请,判定小殷不必支付违约金。

  小殷是上海市某高校2004届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就业,与公司签订了服务三年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负责为小殷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小殷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开公司将赔偿违约金3万元。

  2005年,小殷辞职离开了公司。软件公司以小殷违约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小殷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获得支持。小殷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不支付违约金。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上海户籍是否属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殷告诉法官,他在离开前一个月就按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辞呈,公司也批准了,因此不存在违约情况。同时他认为,落实户口并不是公司给的特殊待遇。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市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公司仅仅是办理手续而已,并且公司在办理户口时也未支付与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相应的对价。

  被告公司认为,公司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声誉,才具有为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上海户籍的能力,并在接收小殷后通过努力为他办理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因此公司实际上是付出了努力,相对于其他未解决上海户口的毕业生而言,这是一种特殊待遇。为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都已明确约定,原告提前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作为提供的特殊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能否办理上海市户籍,需符合《2004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而这些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中,除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等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项外,其余条件和要求均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相关情况有关。因此,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来说,其是否能取得上海市户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其本人的素质和相关条件,并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约定三年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的相关内容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6年05月01日
陈军
wo我现在还没有签约,恳请您帮我解答疑惑.新规说办户口不算出资招聘,是否对应届生很很好的保障?
1970年01月01日
杨东升
具体请教上海律师为好。
2006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