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昊
- 律师:
您好!我有些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想向您咨询:
我现在工作的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我希望在一个月之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于2006年4月14日提交了辞职申请。我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合同的第九章《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六条规定:“甲方(公司方)出自培训或出资找接受的乙方(本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未履行合同月数*月工资”,我的公司现在要根据这一条款向我要求赔偿。我的月工资是1700元/月,赔偿额会非常庞大,我无法承受,因此我如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有办法降低赔偿额或不赔偿。
另提供几条可能有用的信息:
1. 我公司于今年初已更换法人代表,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代表已不任职,现在的法人代表并未与我改签新的劳动合同。
2. 我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职期间兢兢业业,离职原因是公司今年给我大幅度降低薪水,但这并未体现在合同内,而是降低了合同以外的奖金。
3. 当初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有效期限并未征求我个人的意见,而是直接写好要求我签字确认,为了保住我当时的职位,我只能签字,没有别的办法,如果不前我就会失业。
如能给我一些建议,本人将非常感谢!
一个急需帮助的人
2006-4-14
- 200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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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鉴于你具体情况我认为你咨询当地律师对于你帮助更大
- 200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