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雪
- 我单位按工龄的长短每年给予10-20天的公休,如果年底未休,则按30元/天,给予补偿。我科实行责任制,即每个岗位完成自己的工作指标,然后将超过的部分予以奖励,如未完成指标,则不足的部分扣罚,奖罚金额均为10元/个。我科有一位同志,她请了2.5天公休假,休息后不肯交出公休单。她的理论是 “要我交出公休单的话,你就得还我2.5天指标”,她的指标是每月完成140个,她自己计算为每天7个,那么,公休2.5天值75元,交了公休则还给她7*2.5*10=175元,即科室还得补给她100元,不给她就是变相扣了她奖金。我刚接手这项工作,我就搞不明白,科室没扣她工资和奖金,一切均按全勤计算,年终奖金照发,照她这样,要么不交公休――白休,要么就交出公休,科室还要补她100元,这是什么歪理!我知道她这样是不合理的 ,但我不知该如何很好地解释,有何适用的法律和文件吗?多谢了!!!
- 200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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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 200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