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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问
王洁
我于2002年3月和企业签定了1年的和约,合同期写的是2001年12月,按照单位规定再续签是每年的6月,但次年6月没有叫我再签和同而是单位帮我续签了,现在我提出辞职,他说我合同没有到期,要我付违约金,合同应该是一试两份,我手里一份也没有,单位说他们可以保留两份。合同我是不是应该有一份?续签是不是应该和我商议?合同到期还要付违约金吗?单位的做法合法吗?如果能尽快答复,十分感谢!!
2004年06月1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是不合法的
200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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