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瑶
- 我与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7月5日与领导关于绩效评定问题进行沟通,沟通结果不理想,部门经理提出将我转交人力资源部待岗,人力资源于2012年7月11日提出公司决定不与我续签合同,并提出补偿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想咨询一下我没有任何的工作失误,工作能力也没有问题,公司可以单方面选择不与我续约吗,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我,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是否可以索要更多的赔偿金
- 2012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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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按您所述情况,个人认为单位违法辞退成立,可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201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