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成俊
-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遇到如下困难,敬请帮助。
我2001年9月1日大学毕业到煤工业出版社工作,同年的5月份与出版社签订了如下合同:
煤炭信息研究院接受毕业生协议书
甲方:煤炭信息研究院
乙方:杨成俊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到甲方单位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进京(省)手续包括户口、档案、住宿及工作安排等问题。
二、乙方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交给甲方为其办理进京(省)户口过程中必要的费用。
三、乙方到甲方单位从事工作不得少于八年;在服务年限内乙方不得申请调动工作;如乙方申请调离甲方单位或自费出国留学等,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交回培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费用标准为距规定年限每差一年,赔偿八千人民币。由此造成工作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另作相应赔偿。
四、乙方再分配时,如发生出省费由乙方自行负胆。
五、乙方到甲方单位工作后,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和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如有违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甲方有权辞退。
六、乙方到甲方单位工作后,其工资及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及甲方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到甲方单位工作符合住单身宿舍条件者,安排集体宿舍床位,家住北京者不安排集体宿舍床位。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爱人工作安置。
九、乙方到甲方单位工作后,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有隐瞒原有其他问题或半年内由于乙方原有特殊疾病而无法治愈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十、乙方如未能正常毕业(包括未获得相应学位),甲方不予接受。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一式三分,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上级人事部门一份。
本协议由甲方人事处负责解释。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对了,煤炭工业出版社隶属于煤炭信息研究院,是院的一个部门。我到单位后叫做“见习期”一年,期间工资是每个月920,没有任何其他培训。第二年,10月8日,我想到另一家出版社工作,我再三向院里说明了我想离开单位去另外一家单位工作的意愿,同时写了一份“调动申请”,久久没有结果,我于2002年11月初离开单位,到了新单位工作。
期间,我多次与原单位协商让他给我人事档案,原单位决定:我要一次支付56000元违约金,否则不给人事档案。而且,说我矿工用除名,辞退相威胁。
一直到现在还在这种状态中,我该怎么办?
敬请帮助。
我的电话是13911653937 谢谢律师。
- 2003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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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你的做法欠妥,企业可以处理你。
如果你未办理完交接手续,造成企业损失未处理完的,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可以不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请关注coolstar即将公布的咨询热线。
- 200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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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不保护事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任何任何利益,建议你吸取教训,千万不要到事业单位工作!
- 2003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