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小燕
- 杨律师:
我现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已工作两年,现因个人原因想提出辞职。合同上有以下赔偿条款,我是否都应该赔偿?
1。自辞职之日起,公司只支付80%的工资,请问是否合理?
2。我若主动辞职,需赔偿岗位培训费,其为3个月工资;
3。除2点外,还需赔偿国外培训费,培训费用按200马克/天计,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实际赔偿。
另:工作一年后与公司签定一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每月另外支付我800元福利养老金,前提是我必须为公司工作20年,若不满此工作期限,将必须全额退还已获得的福利养老金,且800元的个人所得税金由我承担,请问这些都合理吗?我都必须要遵守吗?
谢谢!
- 200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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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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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