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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你好!
我咨询的问题是:张三,李四,王五.刘二,马仁,倪四,单海,冯大,几个人办个学校,招聘了严七当校长,其中李四要把股份转让给严七,严七找张三当中间人,由张三把转让的钱交给李四,并且李四写了个收条"今收到张三的股份转让款100万”,当时严七不在现场,事后因几个人在创办学校的时候欠李四20万元,李四怕大家不认,要严七在李四写的一份承诺书“李四的股份转让给严七后,在12月之前反还,否则双倍反还”,当时严七和张三都在上面签了字,之后,张三和王五.刘二,马仁,倪四几个人开会之后,几个当时有意见,勉强同意且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但过了一个月后,几个人不同意,且打了官司,他们说李四转让给严七无效,因为单海当时不在,但在法庭上严七坚持李四是转让给张三的,不是转让给我严七的,张三也同意是转让给自己的,一审法院判决转让给严七无效,张三只是付款人,是中间人。现在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律师,能给我严七支一招吗?能不能快一点回信?
- 200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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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太复杂了,你具体咨询当地律师
- 200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