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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约’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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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
您好:
我于2002年3月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上面有一条额外规定,大致意思是服务一年后,如不提前提出离职,视为自动续签一年。且规定,合同期未满,如离开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2003年3月份时单位同意给涨工资,于是我打算等一等,但未说能涨多少,并且由于非典一直拖到了7月,这个月才知道涨的很少,于是我提出辞职,不同意就现在的职位待遇续签合同,但单位以自动续约说我合同期未满,如离开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还有一个情况,现在单位正在让所有合同已到期的员工去续签合同,好像是人力部门自己否定了自动续签这一说法,而且有了新规定,续签后如违约,只缴纳相当于当月工资水平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我现在先续了约,再马上违约,也只需缴纳我涨过后的工资数大概4000元,低于原有规定的5000元。
我想请教,这种未征求本人意见,按原来的职位待遇执行的自动续签是否符合有关劳动法的规定?

望指教,谢谢。
2003年07月2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003年07月26日
extreme
多谢杨律师指教。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