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ryzs
- 律师你好:
我在北京一家私人设计工作室工作,是1月5号上的班,1月24号放假,2月5号开始上班,口头约定是试用期1个月2000元工资,而公司给我结算的工资是1月5号――1月24号和2月5号――2月14号算使用期满,春节7天没有工资,请问这算不算违法?
还有就是公司规定每周只休息一天,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8:30――下午6:00共9个半小时,加班是累计到8小时可以调休一天,上班时间迟到1分钟1元钱,请问这是不是很不合法?
还有就是公司的工资是每月压到10号开工资,我从上班到现在加班也不少,设计师本来就是经常加班的,工作很累,我上班地点距离公司比较远,有时候会迟到,而我2月份的工资是从15号――28号算的共1400元(试用期满是3000元),而公司把我加班时间全部累加到迟到上(迟到1小时扣除1天工资),到最后我的1400元,我只领到了900多元。我感觉对待员工很不公平,而且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签定任何用人合同和协议,请问我该怎么办呢?我该如何维护我的个人权益?他们什么地方算违法呢?
- 2006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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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建议你到劳动局投诉
- 200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