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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及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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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
您好,
我1998年8月进入A公司,合同期为1998年8月至2003年8月10日,至2001年7月底,我开始了为期2年的产假(我公司妇女产假为2年),在2001年10月,公司合资并改名B,在上班的员工都新签了与B的劳动合同,公司通知我去重签合同并要求合同期为三年,我不同意三年所以一直没有续签成。在产假期间我一直领着产假工资400元。现产假期满,因公司状态不好且在裁人,并我与原A公司的合同也到期,故决定离开公司。

现我公司认为我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失效,且无与B公司的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我表示不再与B公司订劳动合同,故属于我个人辞职,不能给予劳务费(我公司的规定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公司按工作年限发劳动费)。

因此,我想咨询的是:我是否可得到劳务费。
2003年08月1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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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