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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中心有权收取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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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李千里
我是2000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000年7月毕业后到苏州市某外企参加工作。工作3个月后因为对工作的不适应而提出辞职(此时还在试用期内,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接受了我的辞职,给我开出了离职证明,顺利地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由于当时我在公司的表现还算出色,公司领导特地免去了我在《就业协议书》中列出的由于工作未满一年而应该向公司交纳的1000元违约金。
我想去我的档案托管单位“苏州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迁出的时候,“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除了要收取我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之外,还提出要收取我1000元的违约金。理由是就业协议书上也有他们的章。
请问他们的这项收费是否违反了国家政策?是否属于乱收费?
2003年11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他们绝对没有这个权利的。
200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