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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补办社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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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天
杨先生,你好.我去年大学毕业到一公司工作,但没签劳动合同(档案关系已转到这家公司),在这期间公司没有给办理任何社会保险,现在我已提出辞职但没交辞职报告,请问这是否算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给补办社会保险?
2002年10月2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三资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杨律师:

我今年大学毕业即将应聘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很想知道三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

白晓欧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

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

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

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

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果对于社会保险的交纳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北京市社会保障中心咨询(电话:66079001)。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北京市大部分企业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还有小部分企业既不与

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逃避法定义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发现

用人单位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63011322)

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2年10月2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杨律师:

我去年和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月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不知

道《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李弘丽

李小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

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

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

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

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

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

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

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