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彦蓓蓓
- 杨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这段时间来一直被我的档案问题苦恼着。从1999.9至2001.7我就职于内地一所职业中学,2002.8中旬我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后没有回去,原单位以我本人不在场为由不予以办理,并于2002.9月开学初将我的档案关系退回到市教委留置现在,2002.9月中旬我应聘于沿海一家单位工作至今,现就上述这种情况向您咨询几个问题:
1。单方离职这种情况是否违返了法定的相关规定?
2。目前我档案所在的教委是否有权进行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是否有权扣留我的档案?
3。如果是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了,我的档案是不是成了所谓不能取出的“死档”? 我还有权利要求将其调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吗?如果行该我又该如何来操作?
4。背着一个被除名的档案我还有资格进一步求学深造吗?(本打算报考2003研究生的,就因为档案所在单位不能开证明而被搁浅了)
请杨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和帮助。
谢谢!
彦蓓蓓
- 2003年01月05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事业单位员工利益国家没有规定
- 2003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