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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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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您好!目前我的情况如下:我所在的合资公司今年9月30日就要解散/我今年2月初生完孩子/目前根据青岛市的产假有关规定五个月产假已到期,现因身体不好正休病假(应7月4日上班)/公司与我签的合同也是到9月30日到期/公司目前公布了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决定――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补偿金,另外还有其他的补偿。但必须是坚持工作至9月30日才可以。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已在公司工作了五年(99年10月至今),但因休病假不能上班至公司解散,又尚在哺乳期,公司是否应补偿?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
恳请尽快答复!非常感谢!
2004年08月0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应当有补偿的
2004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