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刺猬
- 本人从2003年8月份到现地工作单位,一直是临时工,到2005年2月单位与本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2月29日止。后来本人又填写一份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得到部门领导及分管本部门的高层领导二人批示并同意了,直到2009年9月本人才知道这份申请表从未到本市的劳动主管单位盖章生效,所以可以说单位从未与本人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应该申请赔偿
- 2010年11月18日
-

- 刘昊斌
- 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央电视台东方名家特邀讲师
- 单位与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1月这段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实践中对双倍工资是否存在时效有争议;2009年3月1日起,超过一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1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