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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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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兴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向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致使农户遭受损失,请问农户复议县政府还是复议县农牧局?
2008年03月24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你好!

你所述事实不清楚,建议你到当地农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作咨询。
2008年03月25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可以对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向设区、县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