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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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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勇
尊敬的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2000年4月与单位签定进再就业中心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即到2003年3月份期限届满,现在单位已经出台办法,称:根据中发[1999]10号文件和政府的文件规定,在2003年3月份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和进中心协议,我已经看过有关规定,我对规定没有异议。

但是,对劳动关系问题我弄不清楚:我于1995年与当时的集团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1998年,集团搞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整体转移的情况下,我所在的单位又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我所在的单位不是公司法人主体。请问:我是双重劳动关系还是只存在与集团的劳动关系?还是只存在与我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究竟应该由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所在单位及集团的解释如下:1995年的劳动合同已经被我所在单位与我签订的1998年的劳动合同取代,理由是我所在的单位是代行集团权力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集团授权行为。但单位现在拿不出授权书。集团解释为:根据法律规定,集团知道此事,予以默认,法律上认为有效,如果职工一定要授权书,集团可以予以书面授权,追溯1998年以来的行为为有效。请问:这样的解释是否合法?

2003年01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你与律师联系。
200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