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天宝
- 我是99年进入单位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劳务合同,2004年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公司想留住人员,于是就想出了一招骗人的手段,就在同年的10月与公司一部份员工签定了劳务合同,但这份合同的签定期限不等,但都是签到60岁的,合同签了后,迟迟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合同是一式三份,但这三份一直在公司办公室,既没有到劳动局备案,又没有发放到工人手中,我想问:公司与员工签定的这份合同有效吗?
在签定合同的员工中我也是其中一个,但是在同年的12月5日,我悄然离开了公司,在一周之后公司知道我已离开公司,这时公司出于报复,将我的老婆给开除了。公司老板并对我老婆说:要告我。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告我呢?
- 200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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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请诉讼
- 200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