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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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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2005年12月30日的时候我们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有共签了三次,用人单位一份,新兴公司一份,我们自己保留有一份,可是属于我们自己的那一份,用人单位强行的拿走了。现在用人单位在机制上有改革,要解聘外聘人员,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吗?面对赔偿问题总是采用逃避的方式,请问一下是否可以要求拿回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呢?
2006年10月24日
林巍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1、当然可以得到赔偿;
2、即使没有合同,有相关人员的证明和书面字据(如工资条或其他能证明你是该公司员工的书证)也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06年10月25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