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晓冬
- 你好:
我在厦门一家外企工作了10年,2006.11.1号满10年,我的劳动合同是签到2006.12.31日.公司由于部门领导个人原因要在我合同到期时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不预赔偿.由于我是公司的工会委员,工会委员任期至2007.11.31日,所以公司没有终止我的合同,但是也没跟我续签合同,说我的合同就到工会任期满自然终止.让我在公司呆着,说要调换部门,但至今没有安排新的岗位.我想问的是:第一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是否合法.第二如果与我签了,我是否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如果公司不签让我继续呆着是否可以认为是事实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谢谢
- 2007年01月17日
-

-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1、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是违法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a、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b、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c、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公司不签让你继续呆着,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有造成损失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2007年01月18日

- 吴晓冬
- 贾律师你好:
谢谢及时答复,第一即然公司不与我签合同是违法,我是否可以去仲裁。第二如果公司与我签了合同,公司又怕我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我在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那样我就满足3个条件。所以公司就拖着不与我签合同,也不让我做事,还放出风声说不让我参加下一界工会委员的选举。我想去仲裁也没证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