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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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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我是一名航运公司的员工。在所属某号客船工作。我于2001年开始工作。其间船队买船集资一回换新船。每人拿出5000元,每年按8厘分比率给利息总每年给我们4 80元钱。。投资2年还未收回本金。于今年由于市场竞争公司经理提出各船员再各集3万元。买新船加入营运。原我们投资的218客船,今年不用。。我们女同事大多不同意买新船,交不起集资款。但经理说我们可以回2 18但是船长职位你门自己雇,明摆逼迫我们集资。说如果不参与集资则在218客船上自负盈亏。我们没有办法决定停薪留职,但经理说如果停薪留职则不能在返回岗位。我想要回钱年集资的5 000元。经理说如果单位给交单位部分劳动统筹单位给交单位该承担的部分,那就不能抽回之前投入的5000元,如果不想再上岗那就一次性给齐5 000元。我想问:我的停薪留职会不会被他们设计成下岗。。我即便停薪留职我的劳动统筹单位部分是否该单位或者是公司交。现在他们都在逃避其责任。说停薪留职一概不负责。我国劳动法怎样规定劳动统筹方面的细则。我是否该讨要单位应承担的劳动统筹。我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之间的合同该注明怎样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不赞成集资该怎样做。我们女同事集体拒绝集资,集体停薪留职。船队及公司应该给予我们怎样的法律保障?如最低生活费或者在公司没破产之前公司或船队应该承担劳动统筹的单位部分。。。我们该怎么办?会有被撵下岗的可能吗?故此请教相关专家。谢谢您的帮助。。。替全体女工向您表示谢意!!!急待回复!!

2006年02月19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首先说一说停薪留职的含义。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第二,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三,“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老职工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属无故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2006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