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乐
- 律师你好 我是2005年应聘到一家台资企业上班的 刚去上班公司并没有跟我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 而是过几天后跟我签定了一份试用期的劳动协议而且公司并没有给我一份 只是公司留有一份 公司说我的工资是一个月做满186个小时 超过的时间就算加班费 不管双休日还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都是按平时的基本工资算的 并没有按照双休日翻倍国家法定节假日翻两倍来算 请问这样合理吗 谢谢 请回复
- 200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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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劳动时间的话,《劳动法》规定一周平均不超过44个小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费计算不合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此情况。
- 200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