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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该无条件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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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三少
本人(2002年本科毕业生)去年(2002年)7月去北京中教育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地7街国际创业圆A栋4层)上班,到了2002年8月,不给本人发工资,说是实习,当时我真的好笨啊,没去多想,没想到,以后到发工资时都是拖欠,一般都是拖两个月,而且试用期内没有依法办保险,转正后也只是按很少的基数办了,到现在为止,仍然拖欠我三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我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不同意,让我交2万的违约金(毕业时和公司签的服务协议上写的,一年一万的招接收费,我还有两年合同才到期),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就是不给办手续,而且态度非常蛮横,请问各位恩人我该怎么办?有人有相同的经历吗?
2003年08月19日
无名
你可以走人,要求办理手续,根本就不必给公司交钱。
2003年08月2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当然可以离开公司的
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