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
- 情况:用人单位5月17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只给了我一个复印件。在10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上却编造说:“并没有解除过与我的劳动合同,不承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的存在。说我是自动离厂的,厂对我特别宽容,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理,随时欢迎我回厂上班。”
问题:厂说我是自己离厂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厂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对吗?理由是什么
-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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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厂关于您自动离厂的事实只是一种当事人陈述,依照有关规定,厂应当负举证责任。
- 200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