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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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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兰
杨律师:
我是国营企业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于1995年11月26日签定劳动合同,为1994年10月28日开始,期限为5年,至1999年10月28日到期,单位与我没有续签,但签了一个“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期限为2年;这2年中,为我上三项保险,没有给生活保障费。目前这个协议又到期了,请问杨律师:
1,国务院下发的(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12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
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由于我的合同是由1994年开始的,是否可根据该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
2,在2年协保期间,单位不付生活保障费是不是合法?
3,当单位把我的关系转到街道之前,是不是要将以前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还给我本人?
4,当单位把我的关系转到街道之后,我是不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谢谢杨律师!
2001年11月19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1,律师认为该法规已经不适用,你没有经济补偿金,是否享受生活补助费根据企业和当地具体情况。
2,律师不好判断。
3,医疗保险是不退还的,住房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还。
4,你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1年11月21日
刘秀兰
非常感谢!
1970年01月01日